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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技[2000]12号 市勘察设计单位: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业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从7月1日起施行。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准备报考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完善注册执业制度,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广东省建委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是指经考试、考核或特许取得执业资格,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执业手续并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注册师的考试(考核)、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注册、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