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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设[90]第799号 各有关局,各区建委、县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园林施工企业及工程承包公司,各区、县园林所: 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给本市园林建没市场带来了活力和变化,本市和外地的全民、集体的设计、施工队伍纷纷承接本市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建设工程,对园林的发展起了—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宏观控制不严,园林设计行业管理跟不上,致使上海园林设计市场也出现了混乱的局面,许多单位无证设计,图纸不合规范,甚至未经设计无图施工,致使工程质量低劣,乱堆假山,小品建筑过多,或大量倾销不对路苗木,不合理密植,导致资金与材料的浪费,严重降低了项目的投资效益。为此,决定对本市园林建设设计市场进行整顿治理,现将《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各单位试行。 关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发放,根据该试行办法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对已从事园林工程设计的单位进行资格复审,对新成立的单位原则上从严掌握,防止证书过多。申报单位先向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地址建国西路156号,电话4336028,邮编编号200020)申请注册登记,由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会同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园林专家进行资格评审(离退休技术人员及兼职技术人员均不得作为单位资质人员)由市建委按评审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发给许可证。 对取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不得从事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其他工程的设计。 对已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目前暂不再发给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但可承担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绿化工程。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委设计科研处联系,以便总结完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0/12/5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设计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保护合理竞争,维护设计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持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只准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不得从事其他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种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住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恢复的兼有地坪道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建筑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持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设计,必须先设计后施工。
作者:不详 |